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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检察院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检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宫鸣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研究通过了天津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检察工作的通知》。

  会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检察担当,坚定不移把中央、市委和最高检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强化责任意识,持续做好检察机关自身防疫工作,采取更加果断、有力和科学的措施,有效遏制疫情蔓延。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认真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通知》包括7部分内容,除要求继续抓好检察机关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外,重点对当前依法办理刑事涉疫案件、有序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妥善处理办案与防控的关系、认真做好诉讼接待和检察服务工作等进行了规定。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

  《通知》提出,对于涉疫重大刑事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办案质量。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尽量不以当面方式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工作,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对于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尽量采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讯问。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三级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改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一如既往的及时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通知》还对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生鲜食品检疫等源头防控;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保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提出了具体要求。

  党中央、市委疫情防控命令下达后,天津检察机关迅速行动,全力抓好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院领导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靠前指挥、科学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机关防控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疫情防控。

  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深入全市各监狱、看守所,检查监管场所落实防范疫情措施、药品和医疗用品储备、在押人员饮食和医疗保障等情况,同时提出针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在押人员心理疏导等合理化建议。

  派驻监狱检察人员主动配合监狱封闭管理要求,与监狱民警一起封闭14天,在更好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有效避免疫情传播。刑事检察部门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依法打击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天津市检察院通过制发《通知》,进一步推动履职担责,做好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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