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标准: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除外)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
2、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1];
3、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期限: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做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立案复查后三个月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经院领导审批,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