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监督须知事项
(一)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诉人应是申诉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符合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4、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有违法情形的;
5、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有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对符合1、3项情况的案件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应提交如下材料(提供的申诉材料入卷不退还申诉人):
1、有申诉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诉书;
2、原审一审、二审或终审、再审的裁判文书(复印件);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派证明;公民作为代理人的仅限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关组织推荐的人员。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1、法院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民事执行活动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
8、当事人对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没有正当理由未上诉的;
9、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二、申请监督人权利义务
1、有权依法要求承办检察人员回避;
2、有权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撤回申诉;
3、有权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有权得知案件的审查结果;
5、应如实填写本告知书的有关事项、提供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6、申诉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办案人员,自觉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
三、申请监督风险事项告知
1、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期间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案生效裁判的执行;
2、您提出的监督申请,不必然得到检察机关支持。采用何种形式监督、是否进行监督,由检察机关审查后根据法律决定;
3、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不必然得到法院的响应;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不必然导致法院的再审改判。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所有决定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作出的,请您相信检察机关的公平、公正,理性、客观、平和对待自已申请的案件,服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