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人员办理涉企案件进行如下廉洁提示:
一、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吃拿卡要”,对待涉案企业或当事人“冷硬横推”;
二、严禁越权办案,利用检察权插手经济纠纷,干预企业合法自主经营;
三、严禁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简单粗暴执法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
四、严禁利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企业合规等制度规定,违规收取办案费用或者当事人好处;
五、知晓与涉案企业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情形时,检察官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严格规范执法,依法告知涉案企业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制作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保障涉案企业及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七、严禁为涉案企业及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涉案企业及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严禁接受涉案企业或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宴请或者其他利益;
九、严禁向涉案企业或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损害涉案企业产权;
十一、严禁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涉案企业扣押款物等其他违反廉洁办案规定的行为。
十二、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对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