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规定,我院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操作规程如下。
一、公开主体
我部门作为天津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主体应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具体由检务保障部根据预算批复拟定公开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办公室于规定日期进行公开。
二、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每年具体公开时间由天津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批复时间统一指定,我院应在指定的公开时间按时进行公开。
三、公开形式
通过我院门户网站的“检务公开-公示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并永久保留。同时,将公开内容提供给天津市财政局通过“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公开。
四、公开内容
(一)部门预算。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内容应全部公开,并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单独公开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同时,为便于公众理解,还应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详细解释。公开内容应包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二)“三公”经费预算。除涉密信息外,应公开我院“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公开内容应包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在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时,相关说明和表格若无内容,也应当列出空表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2日